刘某某
王坤茹
刘某某
刘某某
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张亚宁(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苗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系死者刘根来之妻。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系死者刘根来之长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系死者刘根来之次子。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坤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系原告刘某某之妻。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张亚宁,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系京HL0715白色金杯牌面包车驾驶人。
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系京HL0715白色金杯牌面包车登记车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臧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苗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君慧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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