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张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刘某某
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10日,原审原告刘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原审被告张某、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99.8元。一审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使,存在过错,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无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其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上诉人对其摩托车未依法交纳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应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的损失未超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92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使,存在过错,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无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其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上诉人对其摩托车未依法交纳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应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的损失未超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92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审判长:王少博
审判员:马瑞云
审判员:武建君

书记员:张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