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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郑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曹可汗(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
刘荣森
郑某某
李逾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欧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宜昌宝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可汗,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荣森,宜昌宝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某,宜昌市富丰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逾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欧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云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被告宜昌市欧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83.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83.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影
审判员:牟立萍
审判员:雷亮

书记员:王琼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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