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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中心街15号。诉讼代表人:毕仁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荣某诉被告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7日庭审中,原告刘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医疗费12019元、陪护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刘荣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医疗费12019元、陪护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荣某撤回对医疗费12019元、陪护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何 启 国

书记员:胡寻(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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