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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窦某某
吕英涛(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某,1967年11月7日。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书记员:张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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