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苗庆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芳,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支付,由原告孙扣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路丽欣
书记员: 韩宇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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