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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刘英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景宽,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智慧,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赵景宽,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智慧,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英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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