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2月20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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