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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华与定州市燕某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芳华
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燕某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芳华。
委托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燕某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建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芳华与被告定州市燕某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52000元及相应利息;2、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返租协议无效、被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32173元。
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安佳国际家居购物广场房屋(商铺)转让合同和返租协议,商铺转让价格152000元、返租期限六年,原告按约定履行,2007年10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租金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剩余租金未按约定支付。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后得知根本办不了,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和返租协议无效,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芳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芳华的起诉。

审判长:安丽萍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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