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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代表人:崔海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员工,户籍地宜都市。现住宜昌市。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长远

书记员: 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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