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原告戈飞龙。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树、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戈飞龙与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戈飞龙在本院受理本案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婷
书记员:周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