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永华
郭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
张广彪(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李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
系刘某某之子。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地址:赵某自强路17号。
负责人:刘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彪,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召彦
书记员:赵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