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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康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康某某
江爱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史全生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爱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李义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付堂

书记员:王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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