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康某某
江爱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史全生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爱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李义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付堂
书记员:王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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