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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赵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
被告赵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刘某提供的被告赵海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赵海军应诉,且原告刘某未提供被告赵海军的明确送达地址。原告刘某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海军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海军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审判员 刘玉定
审判员 肖陆
人民陪审员 章忠新

书记员: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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