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镇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国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王晓亮(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
郑俊英
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镇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郑国刚
赵书芹
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俊英。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镇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
被告郑国刚。
委托代理人赵书芹。
委托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国刚、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镇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陈铁军

书记员:郎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