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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凝,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仕忠。
被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莲,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应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莲,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余某某、杜应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道明 审判员  艾维明 审判员  吴 华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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