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江山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