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艳霞(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永金,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某某(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霞(反诉被告)与被告孟某某(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霞(反诉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孟某某(反诉原告)亦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霞(反诉被告)及被告孟某某(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霞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孟某某撤回对反诉被告刘艳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艳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反诉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英 彦
书记员:周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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