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艳霞,女,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国,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友,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海某,男,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海军,男,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再审申请人刘艳霞因与被申请人刘海某、刘海军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艳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准确,被申请人在绥棱县社保局领取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6000元,原一、二审中均认定申请人放弃对4000元丧葬费的分割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财产虽然不是遗产,但是法院也不能不确定其归属和管理人,丧葬费4000元和抚恤金6000元应该由被继承人作为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艳霞的一审委托代理人杨荣春授权为特别授权,其权限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庭审中杨荣春已明确表示放弃分割4000元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故刘艳霞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艳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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