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才桂艳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才桂艳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建民
审判员:李志勇
审判员:刘青松
书记员:尉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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