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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萍与北京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艳萍
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北京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曼青

原告:刘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972622-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11号楼747。
法定代表人:张锐,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职员。
原告刘艳萍诉被告北京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2017年3月28日,原告刘艳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金友玲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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