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萍
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北京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曼青
原告:刘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972622-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11号楼747。
法定代表人:张锐,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职员。
原告刘艳萍诉被告北京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2017年3月28日,原告刘艳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金友玲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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