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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艳萍,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旭泽,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艳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艳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费、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27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7日4时30分许,张大位驾驶原告刘艳萍所有的冀B×××××/鲁A×××××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58KM+700M处时,与李成伟驾驶的吉A×××××/黑B×××××号重型厢式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又与王春栋驾驶的冀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吉A×××××/黑B×××××号重型厢式半挂货车所载货物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大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成伟无责任,王春栋无责任。另外,原告所有的冀B×××××/鲁A×××××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
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艳萍车损费、施救费、鉴定费,本案诉讼费等共计22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2693元,由原告刘艳萍承担;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孙国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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