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树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某,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王树林,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地址:隆化县格林公司楼下。
法定代表人车文增。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王某某、王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处理,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处理,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国清
审判员:刘振宇
审判员:李海富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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