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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温某某、魏东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董坤(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坤,男,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
追加被告魏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某、魏东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安元星

书记员:张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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