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住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波,住安达市。
被告卢奕舟,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住大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卢奕舟、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学 代理审判员 王明俊 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
书记员:孟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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