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4年2月18日,土家族,本科文化,银行职员,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锋,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壮,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14日,土家族,在读研究生,住宣恩县,
被告:李朝晖,男,生于1966年9月2日,土家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宣恩县,
被告:秦文婕,女,生于1967年6月28日,土家族,中专文化,银行职员,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伦志,男,生于1965年9月9日,土家族,中专文化,金融职业,住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朝晖、秦文婕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朝晖、秦文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朝晖、秦文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龙远莲 审 判 员 何 威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温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