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明
张智英
张某
何某某
何某某
原告刘某明,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住涿州市。
被告何某某,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何某某,住址同上。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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