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梅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诉被告余某某、被申请人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某某、被申请人梅某某银行存款21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姜勇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C地块金荷花园C区7栋2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某某、被申请人梅某某银行存款21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姜勇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C地块金荷花园C区7栋2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炼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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