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韶丽、王娟,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大群
书记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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