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一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凯,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符,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被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诉讼费27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符,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被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诉讼费27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审判长:袁英
书记员:闫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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