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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邓高某、刘忠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熊继生(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邓高某
刘忠良
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继生,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高某。
被告刘忠良。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高某、刘忠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万路胜
审判员:王明清
审判员:徐梦

书记员:石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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