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军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
叶立新(河北石家庄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桂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立新,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塔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宏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立、被告委托代理人叶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称刘朝、刘会岗、刘贵良有三块儿合法的宅基地证据不足。原告以及刘贵良各有一处宅基地,原告称又给其发放了一处,但没有提供被告给其发放宅基地的证明,故除了刘贵良一处宅基地外,刘某某称刘朝、刘会岗还各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虽然原告有两个亲生儿子刘朝、刘会岗,但刘贵良终生未娶,没有亲生儿子,原告的长子刘朝的户口一直在刘贵良的名下,由刘朝代表刘贵良与被告签订拆迁协议,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重建房屋及院落的损失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某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称刘朝、刘会岗、刘贵良有三块儿合法的宅基地证据不足。原告以及刘贵良各有一处宅基地,原告称又给其发放了一处,但没有提供被告给其发放宅基地的证明,故除了刘贵良一处宅基地外,刘某某称刘朝、刘会岗还各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虽然原告有两个亲生儿子刘朝、刘会岗,但刘贵良终生未娶,没有亲生儿子,原告的长子刘朝的户口一直在刘贵良的名下,由刘朝代表刘贵良与被告签订拆迁协议,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重建房屋及院落的损失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某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
审判长:郝宏海
书记员: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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