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果
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尚某某
刘广冻
赵县范庄镇曹庄村委会
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胜果。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
被告刘广冻。
被告赵县范庄镇曹庄村委会。
负责人尹文辉。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振岐与被告刘广冻、尚某某、曹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被告范庄镇曹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冻、尚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诉争土地发包时村委会合法存在,有合法的村委会成员、村主任。决定提前发包是因为村里公益事务资金需要,并且召开了党员群众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了承包实施方案,符合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随后曹庄村进行了公开抬价竞包,符合公开承包原则。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缴纳了承包费。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之日合同生效,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曹庄村委会2009年1月18日所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08年诉争土地发包时村委会合法存在,有合法的村委会成员、村主任。决定提前发包是因为村里公益事务资金需要,并且召开了党员群众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了承包实施方案,符合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随后曹庄村进行了公开抬价竞包,符合公开承包原则。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缴纳了承包费。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之日合同生效,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曹庄村委会2009年1月18日所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瑞果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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