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铁路货物处工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育林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林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育林社区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林业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林业局。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一审判决对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的事实审查不清;其次,一审判决对刘某某是否曾委托案外人王玉满向钟某某、于某某索要过欠款,钟某某给案外人王玉满的汇款是否是归还刘某某欠款的事实审查不清。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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