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利
刘某某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胥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郭涛
原告刘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刘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系原告刘某某之父。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代表人石海龙,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员工。
原告刘胜利、刘某某与被告胥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胜利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雄冠、被告人保财险定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胥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胜利、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胜利、刘某某41607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胜利、刘某某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胜利、刘某某损失13479.32元。
三、原告胥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书
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原告刘胜利、刘某某负担239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616元,于判决书
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胜利、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胜利、刘某某41607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胜利、刘某某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胜利、刘某某损失13479.32元。
三、原告胥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书
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原告刘胜利、刘某某负担239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616元,于判决书
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张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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