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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利、冯某某等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胜利
冯某某
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胜利。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学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胜利、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胜利、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景明
审判员:宋学亮
审判员:尹晖东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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