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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冯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冯某某
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20岁,汉族,唐县人,肇事车冀FCA390小型轿车驾驶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唐县人,肇事车冀FCA390小型轿车车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冯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冀FCA390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存放在唐县事故车停车场的冀FCA390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存放在唐县事故车停车场的冀FCA390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审判长:冯立安

书记员: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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