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冯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冯某某
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诉称
刘某某驾驶的冀FHDO59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
刘某某、冯某某受伤
刘某某
王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刘某某驾驶
王某某所有的冀FCA390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唐王公路唐县南野羊村路段与同向行驶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唐县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唐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乔柯岩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日22时20分许,
被告刘某某驾驶
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冀FCA390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唐王公路唐县南野羊村路段与同向行驶
原告刘某某驾驶的冀FHDO59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
原告刘某某、冯某某受伤。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调解未果,诉请本院依法判决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4日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789-2号裁定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先于执行赔偿款120000元并已履行。
2015年7月6日原告刘某某、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就剩余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7月7日原告刘某某、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刘某某、冯某某负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刘某某、冯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冯立安

书记员:贾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