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董志军
涞源县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董志军,男,住保定市涞源县。
被告涞源县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某、董志军、涞源县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朱颖
书记员: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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