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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7民终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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