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联华。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汉川市程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刁东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少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联华与被告汉川市程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联华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联华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刘联华负担。
审判员 陈向东
书记员: 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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