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耕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义,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申请人刘耕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冀G×××××微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刘耕田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蔚县支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耕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冀G×××××微型轿车,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书记员:王 现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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