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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孬,男。委托代理人朱林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国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孬与被告鲍国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5元。
审判员 吴玉光
书记员:刘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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