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某
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道芹
邢台中西医结合精神病医院
杨胜利(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老某。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道芹。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中西医结合精神病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兴,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与被告邢台中西医结合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为466元,由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为466元,由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负担。
审判长:李书江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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