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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某、刘某某等与邢台中西医结合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老某
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道芹
邢台中西医结合精神病医院
杨胜利(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老某。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道芹。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中西医结合精神病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兴,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与被告邢台中西医结合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为466元,由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为466元,由原告刘老某、刘某某、李道芹负担。

审判长:李书江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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