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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谢剑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素梅、陈麒,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剑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864.5元及保全费2733元。

审 判 长  孟正军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代理审判员  李 璟

书记员:王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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