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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素梅、陈麒,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剑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864.5元及保全费2733元。
审 判 长 孟正军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代理审判员 李 璟
书记员:王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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