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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等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曲阳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某某
刘术红
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曲阳石油分公司
董新萍

原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张某某(桥),农民。
原告刘术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曲阳石油分公司。地址:曲阳县顾赵邱村南。
法定代表人杜朝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新萍,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刘术红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曲阳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曲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土地使用证,且法院已受理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刘术红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曲阳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曲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土地使用证,且法院已受理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贾淑箐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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