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原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县人,现住香河县。被告:赵春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县人,现住香河县。
二原告刘某某、卢某与二被告王长明、赵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二原告刘某某、卢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刘某某、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二原告刘某某、卢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艳
书记员:刘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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