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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罗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宋某某,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婷

书记员:顾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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