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飞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刘某飞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刘某飞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飞诉讼代理人余治国、谭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刘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80万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余治国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贩卖煤炭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80万元一直未还。2016年8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当年9月10日前还清,但逾期仍未偿还,原告经多次要求未果。
被告王某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飞的丈夫余治国系朋友关系,常有来往。2013年5月,被告王某以从事贩卖煤炭生意缺资金为由,向余治国借款20万元,承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当年年底还清。余治国同意后,找朋友谭波借得款项后在谭波家将20万元现金借给被告。基于朋友关系,余治国未要求被告王某出具借条。2013年10月,被告王某以贩卖煤炭生意未结到账缺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余治国借款20万元,承诺当年年底连同此前的借款一并偿还。余治国同意后从其岳父刘克贵处借得款项后借给被告,仍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因被告逾期未还,余治国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2014年3月,被告王某再次以贩卖煤炭生意未结到账缺资金周转为由,向余治国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连同此前的欠款共60万元。同年3月15日,余治国通过银行贷款借得20万元后借给被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王某逾期未还,余治国经多次索要未果。2016年8月3日,余治国找到被告王某后,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通过该所律师谭波调解,确定三笔借款本金为60万元,利息20万元,合计80万元。在双方共同朋友范远军的见证下,被告王某给余治国之妻刘某飞出具了借条,载明“今收到刘某飞现金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定于2016年9月10号付清。借款人:王某2016年8月3日”。被告王某逾期仍未偿还,余治国及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被告以从事贩卖煤炭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丈夫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因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丈夫同意,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该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承诺的期限还款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刘某飞欠款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 陈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