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绿地申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南充绿地申某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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